原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光明北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张现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中,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速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冀津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梁慧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国民,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速恒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速恒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2元,由原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丽平
书记员:李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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