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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天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利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天平。
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利军、被告王天平委托代理人李智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1日,原称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更名为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设备租赁;房屋租赁。2011年被告王天平到原告公司承建的邯大高速S1合同项目部沥青拌合站工作,从事电工。2014年9月27日被告从原告公司邯大高速S1合同项目部沥青拌合站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邯郸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被告持有原告发放的邯大高速S1合同工作证,发证单位为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自2011年以来按月向被告王天平发放工资。被告王天平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被告王天平与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邯劳人仲案(2015)3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王天平与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网载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被告王天平发放的工作证、邯大高速S1合同项目部沥青拌和站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份被告工资表、银行卡查询明细、邯郸市中心医院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2日分别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存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系依法注册的企业,拥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王天平持有原告发放的邯大高速S1合同工作证,在原告公司承包的邯大高速S1合同项目部从事电工,该工作内容系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服从原告的劳动管理,参与原告公司的考勤,且由原告按月向被告发放工资,故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自2011年在邯大高速S1沥青拌合站工作起与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临时雇佣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天平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张驰

书记员:李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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