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步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抗诉机关: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固安县柳泉镇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紫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光,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步远,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云飞,固安县贺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申诉人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张步远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4)廊安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廊检民(行)监[2015]1310000015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6)冀10民抗4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杰、张婧出庭。申诉人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光、被申诉人张步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是一审法院认定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范围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送达程序违法,导致申诉人丧失了上诉权。申诉人同意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
被申诉人张步远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关于申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润涛 审判员  魏俊国 审判员  李德水

书记员:樊梦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