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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某某得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井陉矿区横涧乡清泉村。
法定代表人:黄文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学会、韩松,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得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鹿泉区李村镇同阁工业区苍岩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令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立,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某某得力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录维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与原告蓝安疆诉被告石某某得力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学会、韩松,被告法定代表人张令学及委托代理人张志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欠条上系公司公章,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否定该欠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欠条所出具的时间,亦未超出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对于该欠款有付款期限的约定,原告主张按被告违约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某得力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06679.8元。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姬录维

书记员:张仕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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