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
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张兰成
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兰成。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诉被告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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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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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兴国
书记员:张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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