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辛大公路肖庄子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601043022T。
法定代表人:肖桂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065522731。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系公司经理。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与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10元,由原告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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