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广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安国市仁和嘉苑38幢26单元26号商业门店。法定代表人:张泽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兰芳,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祁州药市人。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祁州药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现住安国市。
原告河北广亿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陈某、邵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根据被告李某、陈某的申请,本院追加张恒为本案被告。原告河北广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广亿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亿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河北广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冬梅
书记员:王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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