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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反诉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郁,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河北平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俊奇,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平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8日,被告张某某对原告河北平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反诉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反诉处理。
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玉敏
审判员 张丽
陪审员 胡玉巧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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