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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崇皓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刘国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崇皓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经济开发区欢龙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志涛,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MAO7NUNT4T。委托代理人:陈学颢,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粘,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河北崇皓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刘国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崇皓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崇皓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53.0元,减半收取计2,976.5元。

审判员  张延华

书记员:张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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