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峻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安阳乡司仓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3988684230法定代表人:高天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辉,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万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尹冬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北峻健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峻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峻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峻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80元,由原告河北峻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 李新乐
审判员 侯彭刚
审判员 杨顺才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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