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225号。
法定代表人侯德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会新、钤析永,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段某某、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元。
代理审判员 李璟
书记员: 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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