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威利德铸造机械厂
杨日星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和谐路。
法定代表人安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威利德铸造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颉庄乡大车辛庄村村东。
负责人袁雪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日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威利德铸造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贾海峰
审判员:安双立
审判员:赵泽伦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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