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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阳光工业园区电力东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震,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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