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阳光工业园区电力东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震,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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