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润平,男,该公司销售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负责人:张相相,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富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计1170.5元,由原告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胡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