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
杨志忠
石某某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严文杰(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肖博
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贾村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忠。
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和平西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文杰,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新英
书记员:徐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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