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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与张某、杨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
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
杨国华

原告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李银。
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杨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与被告张某、杨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负担。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负担。

审判长:刘文海
审判员:贾佳琦
审判员:张金

书记员: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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