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李云峰
尹某某
原告河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东汪镇七里桥村龙凤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太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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