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
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湖南东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郭某某
郭凯萍
原告: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立方。
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清。
被告:郭某某。
被告:郭凯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郭某某、郭凯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32元,减半收取27066元,由原告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32元,减半收取27066元,由原告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郑学军
审判员:李连生
审判员:陈喜梅
书记员:孙仲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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