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定州宝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孟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辛荣汇,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价证号:xxxx。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
河北定州宝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定州宝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定州宝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芳
书记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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