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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宏盾防火门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宏盾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平王乡仇小王村。
法定代表人:赵轩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董玉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宏盾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河北宏盾防火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盾防火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河北宏盾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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