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郑振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成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苏庄则榆横园林小区一排二号。
法定代表人:郑成功,职务:经理。
被告:郑成功。
被告:宋晋文。
本院在审理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成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郑成功、宋晋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晋文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晋文的起诉。
审判员 李金光
书记员: 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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