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海,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龙华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保水,任公司经理。
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青岛龙华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汝辉
书记员:李青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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