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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某轴承有限公司与钟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安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东环路西(阳光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秀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华,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
被告:简志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公司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99号商务酒店3楼。
负责人:褚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府,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安某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某、张某某、简志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某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河北安某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 杨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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