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安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长安区高营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廖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腾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安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安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原告河北安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呼广宇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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