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宋琪
栗友
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40号交通大厦南副楼三层308、309房间。
法定代表人罗彗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12号天山太阳城公寓11层。
法定代表人蒋顺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栗友、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主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河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主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河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聂洪文
审判员:宦伟
审判员:谢珂
书记员:贾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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