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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邯郸市滏东大街安居物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0271811L。
法定代表人:王禹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玮,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旭,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邯郸市复兴区八一路198号绿树林枫11号楼3单元301号房产,保全价值26.718926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位于邯郸市复兴区八一路198号绿树林枫11号楼3单元301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包钰

书记员: 韩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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