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支行
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陈新敏(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
赵文锋
赵某某
柳世清(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孙志峰
原告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申东亮,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新敏,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锋。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世清,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志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支行诉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孙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孙志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支行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孙志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支行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孙志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长:牛英涛
审判员:曹翠
审判员:周建辉
书记员:任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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