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魏城镇望远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姚学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惠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代理人万雪亮、王利荣,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惠春、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万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与原告方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原告处担任公司品控部经理。后因被告的工资数额以及工资未能足额发放问题,双方发生争议。2015年6月30日,被告辞职离开原告处。后,被告刘某某向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1、请求确认刘某某与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11日-2015年6月30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某2015年4月份、5月份、6月份三个月工资18,0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共计42,000元。2016年5月25日,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魏劳人仲案【2016】第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刘某某与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2015年6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某2015年4月份、5月份、6月份三个月工资共计18,0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5年4月-2015年6月)18,000元,共计36,000元。
另查明,原告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对刘某某在其公司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均无异议。原告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姚瑞峰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姚学锋的叔伯兄弟,刘广海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姚学锋的亲戚。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处的入、离职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的工资标准是多少。针对此焦点,原、被告双方为证明其各自的主张,均出示了有刘广海签字的刘某某与贺建荣委托李伟支付工资的委托书及承诺人为姚瑞峰、见证人为刘广海的承诺书。其中该委托书中明确载明了被告刘某某每月的工资数额为6,000元,原告尚欠被告3个月的工资,共计18,000元。原告虽称刘广海、姚瑞峰只是公司一般员工,没有权利对人事、行政作出任何承诺,但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交相关充分证据证明其诉称内容,故,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刘某某与贺建荣委托李伟支付工资的委托书予以认定,对其上载明的被告刘某某每月的工资数额为6,000元,原告尚欠被告3个月的工资,共计1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欠被告三个月的工资18,0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共计36,000元,依法应支付给被告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某2015年4月份、5月份、6月份三个月的工资18,0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共计人民币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姚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旺军
书记员:张璐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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