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奥某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夏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15860426W。
法定代表人:孟繁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故城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京杭大街与顺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096993026W。
法定代表人:杜艳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宇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天琴大厦2-1-2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78214259A。
法定代表人:于尽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于亚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河北奥某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城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宇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亚莹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奥某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宇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宇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亚莹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建平
审判员 田宇
审判员 宋晓红
书记员: 韩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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