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刘继红(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
刘立胜(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
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106国道西侧(40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韩华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红,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胜,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
四区1号
楼2层05单元(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立群,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我院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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