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龙东洋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鹏,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社会福利厂。
住所地:赞皇县东高村。
法定代表人耿建民,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龙东洋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社会福利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龙东洋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龙东洋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龙东洋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书记员:闫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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