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怀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泉。
委托代理人左芳芳,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年。
被告张某某。
原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年、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艳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泉、左芳芳,被告张某年、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及债务承担责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能够证明阳光百度城西区6号楼拖欠的材料款应由被告承担的事实。因原告对外已向秦皇岛市荣X利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材料款75万元的义务,故原告依内部协议有向二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论观点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年、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张某年、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艳红
书记员:周丽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