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秋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
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鹏飞
审判员 王仲雷
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
书记员: 谷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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