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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
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
法定代表人张全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保全费322元,由原告李凤乾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保全费322元,由原告李凤乾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张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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