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与郭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威县。
法定代表人张全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被告郭某某,男,系郭某某之父,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保全费461元,由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 霍红霞
审判员 郭玉松
人民陪审员 张瑜

书记员: 张长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