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威县。
法定代表人张全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被告郭某某,男,系郭某某之父,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保全费461元,由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 霍红霞
审判员 郭玉松
人民陪审员 张瑜
书记员: 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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