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第什营乡张王目村,组织机构代码66657777-0。
法定代表人张全柱。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城西关大姐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4AI9494974L。
法定代表人梁振华。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河北天翔无纺滤材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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