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马道14号。
法定代表人:王祖明,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该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原告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任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陈勇
书记员:吴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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