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立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郗某某
尚素欣(肃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
负责人,张冬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三刚,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郗某某,男,汉族,1975年生,住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尚素欣,女,肃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郗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郗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景汉
审判员:李京华
审判员:杨月莹
书记员:黄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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