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银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宝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征,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本案诉讼标的是农民工的工资,故原告不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海雷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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