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28号锦江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30000401708480B。
负责人:邹强伦,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88号。
负责人:郝立谦,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中路80号。
负责人:赵齐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第三人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 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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