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区107国道正定大桥北路东。法定代表人:陈玉辉,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然,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正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金河国际商务B座601室。法定代表人:张素立,任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郝某某以及原审第三人正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9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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