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
李永彬(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代某某
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申建设
原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住所地定河北省唐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马庆辉,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彬,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某某。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建设。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代某某与被告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代某某均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代某某撤回对被告申建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原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代某某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代某某撤回对被告申建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原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代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侯月涛
审判员:党红欣
审判员:赵国民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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