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域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西段300号。
负责人闫静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芬,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奥某某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通用航空产业基地零号区60号。
负责人冯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娟,该总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健,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宏伟。系重庆宏鑫足疗城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绍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域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某某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宏伟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天域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李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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