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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域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奥某某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天域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西段300号。
负责人闫静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芬,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奥某某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通用航空产业基地零号区60号。
负责人冯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娟,该总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健,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廊坊市新源道城市旺点大厦。
原告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有权出租的位于廊坊市新源道城市旺点小区城市旺点大厦底商,包括地下一层、底上一层和二层,建筑面积4381.77平方米,租赁期限十年,自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第一年租金95万元,第二年起逐年递增5%。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即被告未经甲方即原告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乙方延期交付租金15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此外,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原告书面同意将房屋分割转租给第三人,且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在2014年1月15日前交付2014年度租金,且至今仍未足额缴纳,原告已经依约于2014年6月10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通知了第三人返还房屋,但被告及第三人拒不返还。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发现被告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非法集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天域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李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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