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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广和,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0660693-2。
委托代理人万成刚、高振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青县。
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文 贵 人民陪审员 吴 立 成 人民陪审员 宫 业 胜

书记员:韩柳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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