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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与赵光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
石承宗
赵超(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庄会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赵光学
陈锦才
吴珠妹
吴云(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
麦锡强

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武家营。
法定代表人:赵光学,该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承宗,男。
委托代理人:赵超、庄会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光学。
第三人:陈锦才。
第三人:吴珠妹。
委托代理人:吴云,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麦锡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与被告赵光学、第三人陈锦才、吴珠妹、麦锡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自愿撤回民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7元,减半收取6843.5元,由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自愿撤回民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7元,减半收取6843.5元,由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边春晖
审判员:王昆仑
审判员:田新伟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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