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
石承宗
赵超(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庄会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赵光学
陈锦才
吴珠妹
吴云(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
麦锡强
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武家营。
法定代表人:赵光学,该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承宗,男。
委托代理人:赵超、庄会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光学。
第三人:陈锦才。
第三人:吴珠妹。
委托代理人:吴云,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麦锡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与被告赵光学、第三人陈锦才、吴珠妹、麦锡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自愿撤回民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7元,减半收取6843.5元,由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自愿撤回民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7元,减半收取6843.5元,由原告河北大洋实业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边春晖
审判员:王昆仑
审判员:田新伟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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