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大境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
法定代表人:刘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虹、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某某。
再审申请人河北大境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五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大境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书记员: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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