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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分分、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
韩分分
李某

之一
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分分。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分分、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分分、李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分分、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532元,由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分分、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532元,由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月莹

书记员:李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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