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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快乐麦某快餐厅、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快乐麦某快餐厅
何某
杨凤明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井洪牛羊肉销售部

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西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快乐麦某快餐厅,住所地:大厂县城关步行街东口,注册号:131028600082103,经营者:何某。
被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杨凤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井洪牛羊肉销售部,住所地:大厂县大厂四村,注册号:131028600107623。
经营者:杨井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快乐麦某快餐厅、被告何某、被告杨凤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井洪牛羊肉销售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06元,由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06元,由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洁琳

书记员: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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