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壹加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沧州幞园新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洪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壹加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沧州幞园新村分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壹加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沧州幞园新村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壹加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沧州幞园新村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德山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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